网络科技

石蹊:“网络中立”的法律与经济学(一)

8月9日,Google与Verizon联合发表关于“网络开放”的政策提议。公众可以看到的文本,一篇是两页纸的《Google-Verizon立法框架提议》,另一篇是Verizon政策博客上的联合新闻稿,概括和解释这份立法框架提议。 我将Google和Verizon提议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三点:(1)强调坚持网络开放、中立、透明的一般原则,即:有线宽带网络提供商(ISP)不得区别对待合法的互联网内容。(2)宽带服务提供商可以推出所谓“额外的、或者差异化的在线服务”,所谓“额外服务”应当区别于传统的互联网接入、视频服务(例如Verizon的FIOS TV)。Google-Verizon并没有清楚地告诉我们,宽带提供商“额外服务”如何定义,但列举出教育、医疗、电网服务以及娱乐等可能的用途。(3)鉴于无线宽带服务与有线服务的差异,前者不适用中立、开放、不对网络内容区别对待等原则。 上述第(2)点和第(3)点被指违背“网络中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对不同的互联网内容进行区别对待,服务商应向任何合法的使用者、内容提供商平等地开放网络服务)。我对“中立”“开放”“平等”这...

胡泳:维基泄密:技术与新闻的交叉地

维基泄密(Wikileaks)网站今年成了敢于和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国家政权和军队对抗的孤胆英雄。2007年4月份,它就曾因为披露美军在伊拉克操作阿帕奇直升机对地面上的人群开火、造成包括2名路透社记者在内的18人死亡的视频录像而名声大噪,今年7月,它再爆惊人之举,将其所获得的阿富汗战争情报提供给英国《卫报》、德国《明镜周刊》和美国《纽约时报》进行大幅报道,并在网站上将9.2万份美国军方机密文件公开。这是自1971年五角大楼泄密案后,美国军事史上最大宗的情报泄密事件。 事发后,白宫发言人、美国国家安全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以及国防部长无不出来强烈谴责维基泄密,称其公开这些信息是“违法行为”,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好像“国家安全”这个词在被多次滥用以后还仍然拥有某种魔力似的。同时,奥巴马政府又宣称泄密文件属于“过时”或“低级别”军事报告,果真如此的话,它们又怎会危害国家安全呢?最可笑的是,他们指责维基泄密不负责任,说这家网站没有跟美国政府联系过;又说鉴于维基泄密本身反对阿富汗战争,所以它不是客观的新闻来源。那也就是说,维基泄密刊发的文件都是不值得采信的东西。可这样美国政府又何必如临...

苏振华:手机实名制不能忽略运营商的责任

  根据工信部下发的文件,广受关注的“手机实名制”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费者去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办理。工信部要求,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9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第二阶段:以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相关法律出台为依据,用三年时间做好老用户的补登记工作。 在现代社会,人际交往范围急剧扩大,手机成为了最重要的人际沟通方式。而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展开,手机的功能已远远超越了传统的通讯功能,利用手机上网获取信息、进行商务支付等活动,将越来越频繁。的确是有必要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方式,为民众提供更便捷的通讯服务。如今利用手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非常多,公安机关对此很难展开有效调查。推出手机实名制,对于打击利用手机进行的违法活动,保护用户隐私,减少垃圾信息泛滥,营造一个诚信的社会环境,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但手机实名制能否得到真正落实?颇令人担忧。比如银行开户、炒股早就实现实名制了,但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开户的例子层出不穷。这其中当然不排除很多客户是因为各种很个人化的原因而不得已为之,但那些有违法意愿的人,总会有办法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钻空子。如果...

胡泳:微博在中国的兴起正逢其时

2010年7月16日10:09,搜狐掌门人张朝阳在搜狐微博上发了一条微博,说:“微博的突然火爆非一日之功,乃互联网互动产品十年积累之大成。论坛是集体的,去中心的;邮件是个人的,但却是点对点的,延时的;博客是以个人为中心兼顾集体的,但却是非即时的;短信是近乎即时的,但只是点对点的。PC互联网产品的左冲右突,演化和普及,手机作为信息工具的流行,十年的功底造就了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兼顾群体关系的随时随地近乎即时的互联网互动产品,这是技术进步和用户行为演化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不容易啊,请大家珍惜。” 这段话初听上去像是一个产业专家对互联网产品历程的十年总结,然而话尾的“请大家珍惜”五个字听起来却意味深长。请谁珍惜呢?是不是有人并不认可这个“从无数个可能性中选择出来的正果”呢?联系到此前中国微博网站发生的一些状况,这个呼吁显然不是无的放矢。 7月10日开始,搜狐微博无法访问,对外称“维护”中,到12日才重新恢复运营。网易微博则从7月13日晚间表示“推累了,休息下”,开始闭关“维护”。用户最多的新浪微博虽已运营一年有余,在7月12日却忽然变成了“测试版”。不仅如此,除网易和...

胡泳:侵权责任法实施,人肉搜索监督官员当留免责空间

《时代周报》第86期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在中国,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仿佛是与这部法律实施相呼应,几乎同时,曾经沸沸扬扬的申城艳照门——“海运女”事件也有了一个说法,静安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判决,百度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不过,这部法律真正有争议之处在于,中国网民的利器“人肉搜索”有可能成为往事。据有关媒体报道,多名法学专家受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有关“人肉搜索”的监管已经正式入法。恶意的“人肉搜索”将不再仅仅追究网络用户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将被究责。 实际上,网络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人肉搜索”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

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四)

原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原文注释略 三、对我国现有判例的分析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涉及“网页快照”、“缩略图快照”和“歌词快照”的案例。前文提及,我国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已正确地认识到了“避风港”针对的“系统缓存”和“快照”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认定“系统缓存避风港”不能适用于“快照”。 但是,“快照”毕竟涉及未经许可地复制和提供其他网页中的作品,要认定这种行为不侵权,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限制与例外”立法模式,即在第22条穷尽式地列举了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其中无一种可以适用于“快照”,这就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王路诉雅虎案 在我国首例涉及“快照”的诉讼——“王路诉雅虎案”中,原告王路撰写的三篇文章出现在了雅虎的“网页快照”之中,王路起诉雅虎侵权。一审法院认定雅虎制作并提供“快照”的行为不侵权,并从两个层次对此进行了分析。首先是“被告提供网页快照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法院认为: “从网页快照的内容来看,其来源于上载网页的原网站,并受控于原网站,搜索引擎对网页快照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并无预见性和识别性;从...

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三)

原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原文注释略 (三)适用“合理使用”或“限制与例外” 在认定制作与提供“快照”构成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且又无法适用“系统缓存避风港”的情况下,使该行为免责的最佳法律依据,应是其符合“合理使用”或“限制与例外”的条件。但由于立法的规定不同,各国法院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 (1)适用“合理使用”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列举了供法院判断某一未经许可利用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的四个因素。法院可根据这一灵活、开放的标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进行认定。这一制度被称为“合理使用”。 在这四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和第四个因素“使用对于原作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最为重要。根据第一个因素,法官应当考虑对作品的使用是否为“转换性使用”。如果被告单纯再现和利用原作品的价值和美感,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如果被告对作品的使用导致作品的功能发生了转换,实现了新的目的或功能,则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根据第四个因素,如果被告对作品的使用会导致原告作品的市场被替代,则很难认定合理使用。第一个因素和第四个因素之间也存在内在联系:对作品的使用越具有“转换性”...

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二)

原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原文注释略 二、制作与提供“快照”的免责理由 由于设置“快照”这一涉及未经许可复制和在线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享受“避风港”的法定免责,则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并导致赔偿责任,应取决于其是否可以根据著作权立法中的其他规定免责。在这一问题上,国外法院在实务中讨论了各种免责事由。 (一)不将制作“快照”视为复制行为 “快照”的形成,与搜索引擎所使用的特定技术密不可分。为了有效地向用户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搜索引擎需要使用“网络机器人”或“网络蜘蛛”程序对互联网网页进行扫描,并将网页复制至自己的高速缓存之中,从而形成“快照”。 由于生成“快照”的过程是自动的,而且对所有被扫描的网页都“一视同仁”,不作区分对待,因此,美国一些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在“快照”的形成过程中并未实施“复制行为”。 在美国发生的“Parker诉Google案”(以下简称“Parker案”)中,Parker在网络中发表了文章,该网页被Google制成了“快照”。Parker认为Google未经许可地复制了其作品,构成直接侵权。 对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要构成直接侵权,...

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一)

“快照”是指搜索引擎将其他网站中的内容自动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以供用户直接从自己的服务器中获得的技术。 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既提供正常的链接结果,以供用户点击后离开搜索引擎,进入目标网站,也提供“快照”选项,以供用户点击后直接从搜索引擎服务器中调取被“快照”的内容。“快照”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网页的“快照”,如Google和百度提供的“网页快照”。用户点击之后即可直接从Google或百度的服务器中浏览被存储的网页。第二类是对网页中特定内容,如图片和歌词等的“快照”。Google和百度中均有“图片搜索”功能,其会将互联网上的图片下载后制作尺寸和分辨率都大幅降低的“缩略图”,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用户点击“缩略图”,则可从图片所在的服务器中调取大图加以欣赏,这种“缩略图”也可被视为对图片进行的缩小形式的“快照”。 搜索引擎的传统功能在于对用户搜索的目标网页或网页中的特定内容提供指引,即对网页或其中的特定内容提供普通链接或深层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是从被链接的网站获得相关信息的。 即使被链接的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作品,直接提供该作品的也是被链网站,而不是搜索引擎。因此...

胡天翼:ICP对谷歌的意义

6月28日,谷歌高级副总裁戴维•德拉蒙德通过公司官方博客表示,6月30日即将到期的中国ICP牌照可能通不过年检。如是这样,Google.cn网站将无法继续在中国运营,公司已对Google.cn首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并重新提交了ICP牌照申请。 当时,用户们如果登录Google.cn,会发现原先的网址跳转(至谷歌香港网址Google.com.hk)已经断开,页面也改成了一幅图片,提醒用户收藏谷歌香港网址。这让平静数月的谷歌中国事件再起波澜。 一周后,也就是7月5日,Google.cn的页面下方登出可能是重新获得的ICP牌照号码。与一周前的页面相比,网页底部出现了“音乐”、“翻译”、“购物”等三个按钮,但缺少了“网页”和“资讯”,或许是因为续签的ICP牌照不包含互联网搜索业务。 需要补充的是,中国官方至今尚未确认谷歌已通过ICP年检。 谷歌宣布将向中国政府申请新的ICP牌照后,受到一些国内外媒体批评。部分国外媒体认为,谷歌一度把中国内地流量引至香港以规避审查,令人敬佩,但此时又回过头向大陆政府申请ICP牌照(而ICP牌照申请条件之一,便是进行内容审查),实在有悖初衷。 国内媒...